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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川市司法局關于公開征求《銀川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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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銀川市司法局 征集時間:2023-03-27 15:24  至  2023-04-08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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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規范銀川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從源頭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按照市政府安排,銀川市司法局根據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組織起草了《銀川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F將全文予以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報請市政府研究審議。請于2023年4月8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通過來信、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至銀川市司法局。

        聯系電話:0951-6889215

        傳 ???真:0951-6888799

        電子郵箱:YCLFBA@163.com

        通信地址:銀川市金鳳區北京中路166號銀川市司法局(郵編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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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川市司法局?

        2023年3月27日



        銀川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范銀川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從源頭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銀川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三條【審核原則】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黨的路線和方針政策,遵循依法審核、嚴格程序、協同配合和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審核對象的認定】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第五條【審核范圍】凡是規范性文件全部納入合法性審核范圍。

        第六條【不納入審核范圍】下列文件不屬于規范性文件,不納入合法性審核范圍:

        (一)制定機關內部執行的工作方案、管理規范、工作制度等;

        (二)行政機關為實施專項行動或者階段性任務,部署有關工作,明確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內容不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或者實施方案)。

        (三)政府與黨委、法院、檢察院或者政府部門與黨委部門等聯合制定,并以黨委、法院、檢察院系統文號印發的文件;

        (四)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工作規劃、計劃、要點;

        (五)報告、請示、議案、通報;

        (六)會議文件:包括會議通知、會議紀要及會議講話材料等;

        (七)內部考核、行政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八)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報;

        (九)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協調機構的通知;

        (十)對小區、地名命名的批復;

        (十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十二)公示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十三)行政機關對公務員、行政機關職員、公辦學校教職工、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及全額撥款的其他事業單位職工、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人事、工資、績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十四)財政部門僅對格式文本、報表、會計準則、會計核算制度等技術事項進行規定的文件以及下達預算、分配資金、批復項目的文件;

        (十五)行業技術標準類文件、技術操作規程;

        (十六)涉密或者依法不予公開的文件;

        (十七)行政機關原文轉發上級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

        (十八)行政機關對本機關內設機構職責調整的規定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

        (十九)對具體事項的通知、批復、行政處理決定;

        (二十)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各類應急預案;

        (二十一)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或者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七條【職責分工及審核主體】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報請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辦公機構名義印發的或者政府部門起草、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的完備性、規范性和制定必要性進行審核、協調。

        市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機構名義印發的或者政府部門起草、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證明事項清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法制科(室)或者《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和合法性審核機構的通知》確定的合法性審核機構負責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八條【審核材料】對需要審核的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以下審核材料:

        (一)提請合法性審核的請示(函);

        (二)送審稿;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起草過程、制定依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起草過程中不同意見及協調情況、主要制度和措施;

        (四)專題會會議紀要;

        (五)起草單位的規范性文件認定和合法性審核意見;

        (六)征求意見(含公開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

        (七)針對不同審核內容需要的其他材料。

        具備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報送相關審核材料:

        (一)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及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報送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意見證明材料;

        (二)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報送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報送專家論證報告;

        (四)存在社會穩定、生態、經濟等方面風險的,報送風險評估和信訪評估結論;

        (五)組織聽證的,報送聽證報告;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需要按其他程序形成的材料。

        第九條【審核程序】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起草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辦公機構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提請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市政府辦公室對規范性文件報送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和制定必要性進行形式審核,符合要求的轉交市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對材料不完備或者不規范的,要求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后,再轉送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提請本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十條【審核機構審核】審核機構收到審核材料后,應當檢查材料是否符合報送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應當配合合法性審核機構做好合法性審核工作,及時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審核處理】審核機構認為送審稿屬于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范圍的,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提出退回的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審核期限】合法性審核時限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情況復雜、內容較多的,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限,但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審核時限自合法性審核機構收到全部審核材料時起算。

        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機構應當在制定機關要求時限內完成審核。

        第十三條【審核內容】合法性審核機構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核: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三)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政府基金、集資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情形;

        (八)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

        (九)是否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十)是否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及本辦法規定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制定主體審核標準】審核機構在審核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涉及制定主體的事項時,應當審核下列內容:

        (一)制定主體是否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二)制定主體不包括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除外)、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

        第十五條【職責權限審核標準】審核機構在審核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涉及職責權限的事項時,應當審核下列內容:

        (一)是否屬于地方立法作出的規定事項;

        (二)是否違反機構編制規定;

        (三)是否違法下放屬于本級或者上收屬于下級的法定職權事項;

        (四)是否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是否違反“三定”方案規定;

        (六)違反職權法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行政許可事項審核標準】審核機構在審核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涉及行政許可的事項時,應當審核下列內容:

        (一)是否違法設定或者規定行政許可;

        (二)是否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

        (三)是否違法改變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四)是否擴大行政許可事項范圍;

        (五)是否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或者延長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期限;

        (六)違反行政許可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事項審核標準】審核機構在審核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涉及行政處罰的事項時,應當審核下列內容:

        (一)是否違法設定或者規定行政處罰;

        (二)是否違法改變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三)是否擴大或者限縮違法行為;

        (四)是否增加或者減少行政處罰的種類;

        (五)是否擴大或者限縮行政處罰的幅度;

        (六)違反行政處罰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行政強制事項審核標準】審核機構在審核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涉及行政強制的事項時,應當審核下列內容:

        (一)是否違法設定或者規定行政強制措施;

        (二)是否違法改變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機關;

        (三)是否改變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適用條件和種類;

        (四)是否自行延長或者縮短行政強制期限;

        (五)違反行政強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行政收費事項審核標準】審核機構在審核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涉及行政收費事項時,應當審核下列內容: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是否屬于國家和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所列項目;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主體、收費對象、收費標準、收費范圍、收費期限等內容是否與批準文件一致;

        (三)取消、停征、減征、免征或者緩征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調整收費主體、范圍、對象、標準、期限,是否符合設立和批準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權限;

        (四)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制定程序審核標準】審核機構在審核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九項涉及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時,應當審核下列內容:

        (一)調研論證情況。是否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研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措施進行調研論證,并聽取相關機關、組織和行政管理相關人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二)起草;

        (三)征求意見情況。是否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問卷調查、征集專家論證報告、向社會公布草案及說明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時,是否通過報紙、網絡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四)存在社會穩定、生態、經濟等方面風險的,是否組織風險評估和信訪評估;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是否進行了公平競爭審查;

        (五)合法性審核。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辦公機構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在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前提交市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在局(辦)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前提交本部門合法性審核機構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一條【審核意見】審核機構根據審核情況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書面審核意見:

        (一)認為不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提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審核意見;

        (二)認為存在一般合法性問題的,修改后可符合合法性審核要求的,提出“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意見,并明確修改意見;

        (三)認為存在重大合法性問題的,可作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核意見,并說明理由。

        認為還存在其他重要問題的,可以在合法性審核意見中一并提出有關建議。

        第二十二條【溯及力】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二十三條【審核職責】審核機構應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專家學者專業優勢作用,協助合法性審核,但不得以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書代替合法性審核機構的審核意見。

        審核機構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四條【集體討論】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局(辦)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體審議。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未采納審核意見的,應當在制定機關集體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及依據,由制定機關決定。

        第二十五條【公布實施】規范性文件要嚴格按照“三統一”和有效期制度的規定制發。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的確定日期施行,但因保障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范性文件執行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備案】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機關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送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七條【備案審查】市司法行政部門承擔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職責,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對發現的問題,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議制定機關60日內自行糾正;制定機關不自行糾正的,報市人民政府決定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制定機關在接到糾正建議、改變或者撤銷決定之日起6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送市司法行政部門。

        規范性文件有違法或者不當規定,繼續執行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在制定機關改正之前,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執行或者部分停止執行該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效能考核】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建設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將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納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效能目標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條【審核責任】審核機構未嚴格履行審核職責導致規范性文件違法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不采納合法性審核意見導致規范性文件違法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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